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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21 00:00:00 阅读量:

  景德镇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学籍管理,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就学生理学籍异的有要求及程序定如下。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取的新生,持取通知,按学校有要求和定的期限到校理入学手。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当向学校假。未假或者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格。

  第三条学校在时对新生入学行初审查审查合格的理入学手,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格。

  第四条新生可以申保留入学格。保留入学格期不具有学籍。新生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学校保留其入学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因健康原因要求保留入学格,提出面申,并附有明(二甲等以上医院明并校医定),教务处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批。因健康原因保留入学格一般以一年限。重大疾病,可连续保留入学格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格期向学校申入学,学校审查合格后,理入学手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格;逾期不理入学手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取手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定;

  (二)所得的格是否真、合乎相定;

  (三)本人及身份明与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专业或者专业类别要求,能否在校正常学、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取要求。

  复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门调查处理。

  复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学校指定的二甲等以上医院断,需要在家休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定保留入学格。

  复的程序和法,由学校定。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当按学校理注册手。不能如期注册的,当履行暂缓注册手。未按学校缴纳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的学生可以申助学款或者其他形式助,理有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家庭经济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助体系,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而放弃学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定的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册,并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和考。考核不合格的程参加学期考,原始成考成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定,采取个人小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内教学、锻炼和体健康等情况定。

  第九条学生每学年所修程达到修学分数以升

  学生一学年课程考核不及格的程累达到本学年设课60%以上(含60%)者,留级至下一年同一专业,下一年若未该专业至相近专业。学生在校期上只留一次。

  留级学生到下一(班)学的全部程均参加学和考考核。留学生重新交和其它用,不享受国家相助学金待遇。

  第十条学生在不影响参加学学校教育教学定的外,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跨校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可的放式网络课程学。学生修程成(学分),学校核同意后,予以承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创业、社会践等活以及文、利授等与专业、学要求相经历、成果,可以折算学分,入学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学生参加社会践、创业,建立创业档案、创业学分并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学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过补考、重修得的成,予以注。

  学生反考核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违纪或者作弊情予相分。予警告、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分的,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其在校学所修程及已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符合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得学分,经录取学校定,予以承。具体法由学校定。

  第十三条学生当按参加教育教学定的活。不能按参加的,当事先假并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予批教育,情节严重的,予相分。

  第十四条学校开展学生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学、品行等方面的信信息,建立失信行束和戒机制;重失信行的,予相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得学位及学称号、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转专业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化,学生和学生家同意,必要可以适当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在学间对其他专业趣和专长的,也可以根据学校有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核批准,省教育厅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间对其他专业趣和专长的;

  2、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3、学生入学后发现疾病或生理缺陷,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的;

  4、经学校可,学生确有某特殊困,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由低学历层入高学历层次的;

  2、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就一学年的;

  3、艺类专业与非类专业间专业转换

  4、其他对录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一般不允许转入;

  5、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学生转专业的程序

  由本人提出书出院系署意入院系署意教务处审查署意分管校领导审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研究决定学校网站公示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转专业年的14-9日,94-9日办理,其它时间一般不受理。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当在被取学校完成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特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或者不适本校学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学:

  (一)入学未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低于拟转入学校相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年份取成的;

  (三)由低学历层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招生取的;

  (五)无正当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等非本人原因需要学的,学校出具明,由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次学校。

  第十八条学生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明理由,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入学校负责审学条件及相明,认为符合本校培要求且学校有培能力的,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研究决定,可以入。

  跨省的,由出地省教育行政部入地省教育行政部,按学条件确学手须转户口的由入地省教育行政部将有文件抄送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的具体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的程序

  由本人提出书告及相教务处严学条件及相明并经处务会表决分管校领导审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研究决定学校网站公示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转学手年的14-14日,94-14日办理,其它时间一般不受理。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可以分段完成学,除另有定外,当在学校定的最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面申,并附有明(因健康原因附二甲等以上医院明并校医定),所在院系署意,教务处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批。休学一般以一年限。因病休学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不得超两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时间

  第二十二条休学创业的学生一般以一至二年限,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次,但累不得超四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时间

  休学创业的学生在首次理休学手续时提交创业计及相明。

  第二十三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学校保留其入学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合培目,在合培学校学,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系。

  第二十四条休学学生理手离校。学生休学期,学校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当在学校定的期限内提出学申学校合格,方可学。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理:

  (一)学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定的学年限内未完成学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在学校定期限内未提出学申或者申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残不能继续在校学的;

  (四)未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定的教学活的;

  (五)超学校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的;

  (六)学校定的不能完成学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退学的,学校核同意后,理退学手

  第二十七条学生要求退学首先由学生本人提出面申,再由所在院系辅导员和院系领导签署意,送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学生本人未提出面申但已达到退学准的,须经院系党政席会讨论作出退学理意,并向学工、教务处报退学告,再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派出两人将学校的退学决定送达本人,因故无法送达本人的,由所在院系明无法送达原因,然后由学校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六十日,即视为已送达学生。退学的学生所在院系做好善后工作,学生退学理有异的,可在得到通知后10日内申,参照《景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定》有理。

  学校关于学生退学决定生效后,退学学生就于一周内理完离校手,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口按照国家相定迁回原籍地或者家庭籍所在地。退学学生的学籍异情况由学校上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学。

  第七章毕业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定学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定内容,成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定内容,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定学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以参加考、重修或者毕业设计文、答,成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得学位时间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业证书或者写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格按照招生确定的型和学形式,以及学生招生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教育行政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学校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信息管理法,按相关定及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完成本专业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定取得入学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历证书、学位证书;已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以作弊、剽窃、抄等学不端行或者其他不正当手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

  被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教育行政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坏,本人申,学校核后可出具相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1起施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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