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根据景德镇市劳动就业局《关于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景就局【2016】18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我校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或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申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按照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招收的、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管理范畴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大学、各类非学历教育的毕业生均不在此范围中。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持有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
残疾毕业生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毕业生。
已获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是指得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同时具备多个条件的毕业生不累计发放。
三、发放原则
诚实守信、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
四、发放时间
2017年夏季毕业的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时间为2016年10月中旬,发放时间为2016年12月底。
五、发放程序
1.政策公告。每年开学,招就处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的对象、标准、申请办法、拨付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通过网络、短信(微信)、公告等及时告知本校应届毕业生。
2.本人申请。申请人以院系为单位于9月27日之前到招生就业处领取并填写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并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及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根据申领对象的不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低保家庭毕业生需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必须证明当年仍在享受低保),以及与受领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等直系亲属证明(如户籍证明);残疾毕业生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需要提供该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证明(学校资助中心盖章)原件和复印件。
3.复核公示。各院系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初审并公示,院系无异议后在10月12日前将通过初审公示名单及相关材料(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及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报招生就业处,由招就处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本校公示无异议后,由招就处汇总申请补贴人员名册和分银行的申请人账号,并附加盖学校印章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补贴发放。市劳动就业部门复核无误后,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收到拨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同级劳动就业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账户。劳动就业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别划入申请人个人银行卡,并通知申请人所在高校,由高校通知申请人本人领取。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要加强我校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宣传,各院系要将补贴发放对象、标准、申请办法、拨付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网络、短信(微信)、公告等方式告知学生。
(二)严格核实对象。各院系要通过电话、走访、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对象进行核实,严防冒领、套取补贴。
监督电话:8382340(校纪检监察室)
8336008(招生就业处)
2016年9月18日
附件1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 | ||||||
申请院系(盖章): 公示 填表时间: | ||||||
序号 | 姓名 | 学历 | 学号 | 身份证号 | 银行账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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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
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填报时间:
申请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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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学号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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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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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类别(勾选) | □低保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 | |||
申请人银行卡开户行及帐号 |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 |||
申请人本人 承诺签字 | 本人承诺对以上信息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高校初审意见 | 经公示、初审、请申请人符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条件,同意上报。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复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补贴资金 拨付情况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